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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公的下五旗包衣称作“王公府属”,绝大部分在关外时期就已编入包衣之内。

    包衣其实并不是所谓的“贱民”,其“奴仆”身份仅仅与皇室、宗室王公而言,在社会上则基本与八旗中的一般旗人处于同一等级。他们也可能有自己的官阶、财产和“旗下家奴”,也就是属于他自己的家奴。

    “包衣”和“旗下家奴”在法律地位上有本质差别。包衣隶属于主家之外,对于国家也有隶属性。而旗下家奴则完全隶属于主家,国家若有调用,需先征得主家同意。包衣属于良民行列,而旗下家奴则被视同贱民一般。按《大清律例》,良民间殴斗致死者,凶手当判死刑。故意杀人为斩监侯;非故意致死为绞监侯。若包衣被一般旗人或汉人所杀,凶手会按照杀害良民罪行判死。即便其主人也不可对属下包衣的人身随意进行侵犯[1]。

    若旗下家奴被一般旗人殴打致死,凶手仅判处枷号、鞭责;汉人殴死旗下家奴,由斩监侯减等为绞监侯。反之,包衣殴死良民,按良民相殴致死正常处理;而旗下家奴若杀死良民,应按本来罪名从重判罚。

    至于“包衣”一词的记载,最早见于《满洲实录》之中。最初的起源是女真部族的下层成员、统治家族收养、接纳的非血缘关系的家族、氏族成员和部分外戚族众等。如内府完颜氏就曾因与清太祖努~尔哈赤有姻亲关系而被编入包衣。此外,还有许多追随清太祖努~尔哈赤起兵之勋戚都隶属于包衣,八旗定制后也未有变更。

    起初。包衣与统治家族结成的特殊关系,使得他们成为了最获信赖,也是最忠诚的家臣、家仆和得力助手,甚至是主人的朋友。随着努尔哈赤家族势力的不断扩大。包衣的来源也日益复杂。从之前的来源又拓展至战俘、契约奴仆和获罪之人。此后,以他们作为主体的包衣成员身份也日渐稳定,开始以一个奴仆阶层的形象出现在历史之中。

    旗制建立后,专门设置包衣佐领、管领,在此之上置参领。佐领数量以满洲为最多,旗鼓【为包衣人中的汉姓人。有时直接称作汉军,因此常与外八旗旗份佐领内的汉军相混淆】次之,高丽、回子、番子佐领最少。

    上三旗包衣有自己的户籍,属于正户,其地位属于正身旗人之列。由他们所组成的服务于皇室的机构——内务府平衡了宦官在宫内的权力。降低了宦官专权的可能性。下五旗包衣中也有一部分拥有自己的户籍,另一部分则依附于主家户口之内。隶属于包衣旗籍之人,除后妃家族抬旗、立战功、为官表现优异、罪案平反等缘故外,其身份是世代固定的,所生子女曰“家生子”。再生为“二辈奴”、“三辈奴”等,世代为主家服务。代数越多越受主家信任,地位也较高,并掌管重要事务。

    清朝在入关之后,包衣可以更广泛地参加科举,由此进入仕途;还可以备选甲兵,组成各个种类的兵营。上三旗包衣由于直接隶属于皇帝。属于“皇帝家人”,其地位、仕途、补兵缺的机遇都要大大高于下五旗包衣。下五旗包衣由于私属于王公,出仕机遇也基本局限于王公府内任职。但朝廷一旦选任下五旗包衣为官,也无需征得其主家首肯。终清一代,包衣出将入相、担任封疆大吏之人是非常多的[2]。

    因为“包衣”出现于八旗制度之前,所以初期也可以泛指除皇帝、宗室王公之外异姓勋戚贵族、未入八分宗室和一般旗人之家的奴仆。但随着包衣制度在八旗中的完善,为避免混乱,自顺治末年起,异姓旗人的私家奴仆在汉语中改称“旗下家奴”、“八旗户下家奴”等,在法律、婚姻、政治权利等方面的地位均要远远低于包衣。

    (本章待续)

    《打油诗一首.藏头》

    读文阅史只长息

    正说当年有契机

    版定图开皆夙愿

    去来神秘亦难期

    起身百载光阴渡

    点尽人间苦与疾

    中镇边夷平海晏

    文安武定喜泪滴

    [1] 历史上。豫亲王裕兴因强奸府上包衣女子,导致该女子因此自杀,险些被道光帝处死,后经太后、王公大臣求情,改为革去王爵,圈禁三年。

    [2] 据不完全统计,有清一代包衣出任大学士、协办大学士的有来保、高斌、英和(同时还兼任军机大臣)、英廉、官文、崇金;任部院尚书、侍郎、左都御史的有李锳贵、留保、高朴、书麟、奎照(兼任军机大臣)、基溥、崇纶、立山、崇礼、恒祺、英年;任都统的有偏图、雷继宗、雷继尊。任总督、巡抚的有朱国治、张文兴、李瀚、李士祯、吴兴祚、良卿、吕犹龙、张自德、德保、百龄、福宁、麟庆、高杞、广厚、广兴、崇厚;任地方将军的有崇实、延茂。任职较低者更加难以计数。R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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